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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 2
收录范围 县级及县级以上各行政区域内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确定的所有可移动文物。 3
目的和用途 著录与公布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列入名录的可移动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4
基本要求 4.1工作范围:按行政区域范围确定。 4.2编制内容:应根据文物普查的最终成果确定。 4.3工作程序:分为资料汇总、编制、审核和发布四个阶段。 3.4内容要求: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中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表方法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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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构成与内容 5.1 名录册页构成:封面、扉页、目录、可移动文物名录表。 5.2 封面内容 密级:各级名录的密级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名录名称:行政区名称+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单位名称:名录编制单位全称。 编制日期:名录的编制时间。 5.3 扉页内容 同封面。 5.4 名录结构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由收藏单位和收藏单位所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两级构成。收藏单位分类原则与《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中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分类原则相同。 5.5 目录内容 序号:编制内容的顺序号。 名称:编入名录的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称。 页号:编入名录的内容在该书中的页码。 示例: 一 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
)………………………………………………2 5北京鲁迅博物馆……………………………………………………………
100 5.6 名录登记表内容 编码:普查登记编码。 名称:可移动文物的名称。 年代:可移动文物的年代。 文物类别:可移动文物所属类别。 文物级别: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 实际件数:可移动文物的实际数量。 完残程度:可移动文物的本体现状。 5.7 编者按 编制本名录需要说明的问题、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
名录的公布 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国务院公布。 地方各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名录前,须报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